“我花5800块钱进的货,听说按鉴定价值算可能被罚一百多万,当时整个人都懵了。”回想起那个夏天的焦虑,张某仍心有余悸。让她没想到的是,案件最终以罚款29128元、没收涉案甲片600克及违法所得2180元落下帷幕。
2025年8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张某两次从上家周某处购买穿山甲甲片,并在自己经营的中药材店铺内出售。随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出尚未售出的600克穿山甲甲片。案件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26年3月26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行刑倒挂”难题浮出水面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发现,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该罚多少?
按照该条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应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经鉴定,涉案甲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鳞片制品,价值67200元。若以鉴定价值为基数,张某将面临13万元至130余万元的罚款,而其实际进货金额为5800元,违法所得仅2180元。若机械适用法条,行政罚款将远超刑事追诉可能面临的罚金,出现“行刑倒挂”问题。
“府检联动”,双向发函破难题
因该处罚条款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金牛区检察院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借助“外脑”力量厘清相关部门职能边界,最终确定将该案移送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面对“行刑倒挂”困境,该院没有简单地“一移了之”,而是主动与区市场监管局多次召开座谈会,详细释明全案事实与证据,重点指出张某具备自首、主动上交涉案财物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综合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依法降档处罚。随后,该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并随案移送《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关于移送涉案财物的函》,督促将扣押在案的穿山甲甲片依法移交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打通涉案财物处置的“最后一公里”。
2026年9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检察意见书》全部采纳,综合考量张某的违法事实及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作出没收穿山甲甲片600克及违法所得2180元,并处罚款29128元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与宽严相济政策共同发力,让张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合理代价。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更不能让违法者零代价脱身。”金牛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潘雅裙表示,下一步,金牛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以“过罚相当”校准处罚尺度,以“府检联动”凝聚治理合力,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陈玥茜 邓雨婷)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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