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若干规定》,广西将加强安全游泳场所供给,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该《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相关责任义务。
为扩大安全游泳场所供给,该《若干规定》要求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应支持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选取水质较好、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依法建设安全游泳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定期维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的游泳场所面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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