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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青少年模式”被绕过、虚置

柴春元    2023-10-16 22:30:55    检察日报

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青少年模式”,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有的App开发、运营者却做起了开启会员就能绕过“青少年模式”的生意。

近期,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原告的App软件内设置了“青少年模式”,而被告公司运营的App,却将“青少年模式”弹窗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买了被告的“会员”后再打开原告的软件,“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就会被自动跳过或屏蔽,使用户无法通过首页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据10月15日新华社消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侵犯、App软件泛滥等问题不断给用户带来烦恼,与此同时,软件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也正越来越严重地牵扯着软件开发和运营者的神经。为此,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专门就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俗称“互联网专条”。这起案件的判决,可谓“互联网专条”的又一次成功落地。据报道,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已经“案结事了”。然而,该案所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存在的隐患,引发人们更多思考。

近年来,“买会员免……”之类的软件在网站平台、手机终端不断出现,现在,免来免去居然免到了“青少年模式”头上,其所涉问题已远远超出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范畴,关系到未成年人保护这项“民族事业”。

经过多年的行业探索、行政发力和立法推进,推行“青少年模式”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这一规定,是立法对有关网络平台设置“青少年模式”的强制性要求。可是,就在广大网站平台、软件开发和运营者积极落实立法要求之际,“青少年模式”却面临着被“釜底抽薪”的危险——只要加了会员就能轻松绕过。如果类似的软件多了,后果将不堪设想!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法官也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法院只能就当事人的诉求作出裁判。要有效打击此类不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需各方携起手来同抓共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可见,相关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不仅监督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设置了“青少年模式”,对于破坏“青少年模式”运作的行为,更应予以特别关注和严厉惩治。期待这起不正当竞争案能引起有关监管部门的充分重视,并以此为契机,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做实做细,不断推向更高水平。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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