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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员工休年假

安徽绩溪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员工三倍工资

2024-01-05 15:26:54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程 茜) 休年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那么年假不休会“过期作废”吗?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未休年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2021年3月,胡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2日,胡某下班后向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向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胡某对仲裁委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内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某电子公司是否应支付胡某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主动安排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假而视为放弃,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法院依法认定2022年胡某应休未休年休假4天,据此判令某电子公司向胡某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1200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者获得带薪休假工资的权利,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者劳动者离职时,予以协商处理。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超过时效的风险。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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