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因商混款给付惹纠纷 良性沟通促调护营商

2025-05-07 10:26:31   

4月29日,平利法院民事审判庭高效调解一起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司法柔性举措减轻企业诉累,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添生动实践。

W先生挂靠在B公司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其在承建某工程污水处理站项目时,从A公司处采购商混,因量不大,加之W先生承诺工程完工后就立即支付,为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为W先生提供商混后双方进行了对账,但W先生并未按照承诺向A公司付款。于是A公司将B公司和W先生起诉至平利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商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查看案卷材料,发现该案标的不大,事实简单,为避免两家民营企业因案件审理持续承担诉讼和时间成本,于是第一时间联系B公司和W先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本案缘由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督促B公司和W先生主动联系A公司协商。W先生被承办法官说服,主动找到A公司说明其与B公司系挂靠关系,并表示其愿意支付拖欠的商混款,承担其他费用,希望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A公司理解W先生的难处,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并与W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本案至此圆满解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刘怀芳 康鑫)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财产保全+N”模式注入动能促执行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