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平利法院民事审判庭高效调解一起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司法柔性举措减轻企业诉累,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再添生动实践。
W先生挂靠在B公司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其在承建某工程污水处理站项目时,从A公司处采购商混,因量不大,加之W先生承诺工程完工后就立即支付,为此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为W先生提供商混后双方进行了对账,但W先生并未按照承诺向A公司付款。于是A公司将B公司和W先生起诉至平利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商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查看案卷材料,发现该案标的不大,事实简单,为避免两家民营企业因案件审理持续承担诉讼和时间成本,于是第一时间联系B公司和W先生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本案缘由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督促B公司和W先生主动联系A公司协商。W先生被承办法官说服,主动找到A公司说明其与B公司系挂靠关系,并表示其愿意支付拖欠的商混款,承担其他费用,希望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A公司理解W先生的难处,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并与W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本案至此圆满解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刘怀芳 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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