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借钱给对方,对方说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2021年,Z女士与J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不久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在未领取结婚证的状态下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J先生外出务工挣钱,双方互有经济往来。2022年6月,因为资金周转需要,J先生向Z女士借款2万元。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关系出现裂痕,J先生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Z女士想起自己借出的钱,要求J先生偿还,J先生随后给Z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并让自己的弟弟做担保人。但眼看还款时间已过,J先生迟迟不肯还钱,Z女士遂将兄弟2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以及利息2000元。
2025年3月,法院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J先生称,虽然是写了借条,但实际上这笔钱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各种支出,并且在同居期间还一直支付Z女士与前夫所生女儿的生活费,并不应该再单独偿还。Z女士则认为,当时借钱是声称偿还购车欠款,借条是J先生真实意思地表示,自己有权依据借条要求他还款。
法官首先向J先生解释了借条在法律上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虽然他称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出具借条之时,这种所谓“用于共同生活”的说明并没有得到Z女士的认可,且借条明确表明了借款的金额与双方的借贷关系。法官表示,虽然借贷关系成立,但鉴于双方曾经的感情基础以及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希望双方能够互相体谅。
经过法官多番劝导,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男方认识到了借条的法律意义,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但是考虑到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希望能够分期支付;女方也表示理解男方曾经对其和家庭的付出,不再坚持一次性还清的要求,并且同意男方只偿还1万元。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J先生偿还Z女士借款1万元,当场支付5000元,余下5000元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即使是发生在亲密关系(如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给予,只要是明确表示为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这是一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避免因为双方关系特殊而导致借款无法追回的情况。对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如果是事后的一方自行表述(如本案中男方声称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但没有在借款当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一般不构成对借贷关系的否定。所以在进行借款活动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明确借款的性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未领证的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各自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如果出现财产借贷等关系,应当按照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来处理。(紫阳县人民法院 彭玉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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