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张某与李某签订《建修房屋合同》,约定张某承包李某的房屋修建。张某称工程款共计107000元,李某只支付了50000元,还剩57000元未支付。房屋修建完后,李某十多年未在家,剩余工程款也一直未支付。为了讨回工程款,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7000元。2025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并申请财产保全。
李某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之后,从外地回来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反诉起诉书,要求张某对其房屋存在的全部质量问题进行返工修复,并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33600元。
在和双方交谈之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二人的矛盾几乎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境地。此外,二人年初讨要工程款的时候发生激烈的冲突,还报警处理过一次。由于李某在答辩状中辩称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张某修建的房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故承办人组织张某前往李某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和庭前调解。
到了李某家中后,承办人就李某答辩状中列举的近20项问题逐一核对并现场查看,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初步的调解。
由于双方对工程款的认定金额差距过大,导致未能调解成功。但本次调解为后续再次调解打下了对话基础。庭审中,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由于双方依然存在较强的对抗情绪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承办法官咨询专业机构对房屋质量鉴定的费用及李某庭审中提出的质量瑕疵修复花费进行计算。法官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点还在于消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随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第三次调解。承办人从双方利益、诉讼成本、和乡土关系三个角度进行劝说,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又对双方代理人进行释法明理,劝导代理人对双方进行正确引导。
最终,在承办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之下,双方放下成见,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建房款32800元,本诉和反诉被一并解决,至此双方长达十四年的纠纷就此了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