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赔的保险纠纷案件。车主鲍女士在车险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车主诉求。
鲍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其儿子黄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崇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黄某负主要责任,产生修车费用2万余元。鲍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不属于商业险赔付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鲍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案涉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千克,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从事普通货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鲍女士给付修车费用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为避免理赔时产生纠纷,投保人应当了解必要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如是否用于运营等,这是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费率的基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后,投保人还应配合办理批改手续,确保保险合同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此外,涉及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沟通记录、批单等应妥善保存,以备理赔时作为证明。(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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