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运营车辆车险拒赔案

2025-07-16 15:38:42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保险公司以“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赔的保险纠纷案件。车主鲍女士在车险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车主诉求。

鲍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其儿子黄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崇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黄某负主要责任,产生修车费用2万余元。鲍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标的非运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不属于商业险赔付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鲍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案涉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千克,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从事普通货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鲍女士给付修车费用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为避免理赔时产生纠纷,投保人应当了解必要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如是否用于运营等,这是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费率的基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通知保险公司后,投保人还应配合办理批改手续,确保保险合同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此外,涉及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沟通记录、批单等应妥善保存,以备理赔时作为证明。(崇州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司法融入综治中心 打造基层治理新阵地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