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张老伯因病去世,其原工作单位发放了一笔26万元的抚恤金。这笔款项的分配问题在张家六兄妹间引发了纠纷。
远嫁外省的小妹张某丽主张六兄妹平均分配这笔抚恤金,但长期照料父亲的二哥张某军提出,父亲生前自己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因协商未果,张某丽将其余兄弟姐妹诉至法院。
“我照顾了爸十三年,最后几年的住院费、医药费,还有爸身后事的所有费用都是我承担的。这些都有单据,左邻右舍也都能为我证明……”二哥张某军诉说着这些年照顾父亲的点点滴滴,并拿出了相应的医疗票据、邻居证言、丧葬费支出等赡养证据。其他兄妹也认同二哥的付出。
承办法官适时进行释法:抚恤金并非父亲的遗产,而是单位给予家属的一种特殊经济补偿。分割时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关系、日常生活依赖程度、实际赡养义务等因素。接着又从亲情角度出发,引导六兄妹珍视亲情,“若是你们父亲在天有灵,一定也希望你们和和睦睦,而不是为了这笔钱伤了感情。”
经沟通,六兄妹的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二儿子张某军分得9.6万元(占比近40%);其余五子女各分得3.3万元(人均约12%)。这一调解方案既充分考虑了二儿子在父亲生前的付出,又保障了其他子女作为家属应得的权益,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逐渐缓和。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六兄妹作为张老伯的儿女,对于其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根据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需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因此酌定六兄妹各分得抚恤金中的部分。
(旬阳市人民法院 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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