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家长A带未满5周岁的孩子B在某游乐园游玩,家长A未随同进入游乐区域。孩子B在玩耍过程中跨越隔离带时摔倒受伤,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等伤情。出院后经鉴定,孩子B伤残程度为十级,需要护理期80日,营养期80日。因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孩子B将该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以及原告损失认定。关于过错责任划分。现场监控显示,游乐园隔离带未设置禁止翻越文字警示,也未配备防护栏,小孩跨越存在高摔伤风险,该游乐园作为运营商,未以合适方式引导安全游玩,未履行危险提醒、预防及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孩子B未满5周岁,缺乏安全风险认知能力,家长A未陪同照顾,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是导致孩子受伤原因之一。
法院根据过错与责任相当原则,酌情认定该游乐园对孩子B合理损失承担60%责任,孩子B监护人自负40%责任。关于原告损失认定。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及标准,认定孩子B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游乐园承担60%,考虑孩子伤情,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该游乐园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孩子B赔偿款7万余元,驳回孩子B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游乐场上诉期内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此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在带孩子前往此类场所时,也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安全。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监护人也不能掉以轻心,共同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环境。(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周宏)
(责编:张若涵)

010-65363526
rmzk001@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