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多笔借款中有一笔无借条,法院怎么认定?

2025-09-02 15:06:06   

彭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陈某在内蒙古某地承包工程,彭某在其手下务工。同年11月,陈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彭某借款,彭某将银行卡交给陈某,陈某取走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农历年底(即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11月24日,陈某再次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条,同样承诺2017年农历年底前还清。

此外,彭某称陈某还曾自行从其银行卡取走11800元,但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彭某多次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催要,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0年至2023年间,彭某持续催讨无果。无奈之下,最终于2025年7月将陈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偿还三笔借款共计35300元,并支付利息及催要费用。

案件受理后,紫阳县人民法院洄水法庭依法向陈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彭某提交了2017年11月22日(借款8000元)和11月24日(借款15500元)的两张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其主张的第三笔借款11800元(未出具借条),因缺乏借贷凭证,法院不予认定。因此,本案借款本金认定为两张借条载明的合计23500元,还款期限均为2018年2月15日前。关于利息,二人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法官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段计算利息合计6188.14元。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彭某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6188.14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需守好“证据关”与“利率关”。民间借贷是常见经济行为,但“口说无凭”“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本案的裁判重点体现了两方面规则。证据规则:民间借贷中,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是认定借贷关系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原告虽主张三笔借款,但仅两笔有借条,第三笔因无凭证未被认定,提醒公众“借款务必留痕”。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时,逾期利息有法定标准。2020年8月20日前,可主张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之后需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本案为3.1%)计算,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官同时提醒:出借人应通过借条、转账记录等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承担额外利息和诉讼成本。若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拖延导致权益受损。(紫阳县人民法院 许姗姗)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以保促调+先行调解” 司法护航助企纾困
下一篇:精准送法进企业 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