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L先生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蒿坪镇滨江路附近,刮擦了W先生停放在该处的车辆,但L先生未感知到刮擦也未听到W先生呼喊,径直驾车驶离回到大竹园镇七堰村安置点家中。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L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L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28.9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2025年9月,紫阳县检察院以L先生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L先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L先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L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L先生与W先生达成了赔偿协议,L先生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W先生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L先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类案件频发,许多人明知酒后驾车可能构成酒驾或者醉驾,仍然心存侥幸心理,最终追悔莫及。每一位驾驶者都应当谨记,拒绝酒驾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自身安全与前途的守护。
(紫阳县人民法院 陈春梅)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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