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与张某是朋友。2022年8月,张某从吉某处借款10000元。2022年9月,张某又从吉某处借款5500元。后经吉某催要,张某还款2000元,剩余13500元一直未还,因此,吉某于2025年11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3500元。
高桥法庭受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张某,刚提及吉某的名字,便遭到了断然否认。吉某解释,张某不知道他的本名,并向法庭提交了转账记录,凭证上的收款账户正是张某的实名账户,转账时间与金额也与他所述的借款情况一致。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卷宗材料,多次分别与双方沟通核实。经过耐心倾听与细致询问,法官逐渐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吉某与张某相识多年,在日常交往中吉某始终使用曾用名,所以才有“认人不认名”的情况发生。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的隔阂,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法官首先向双方详细释明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引导双方回忆双方的深厚友谊。在法官的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每月15日前向吉某偿还借款3000元,直至剩余13500元全部清偿为止。
【法官说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所有人的行动准则。法律规定,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借口。如果仅仅为了一时泄愤,就破坏他人财产,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紫阳县人民法院 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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