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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络主播名誉权侵权纠纷

2025-12-22 10:37:45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网络主播名誉权侵权纠纷,以司法实践为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划定准则,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注入司法力量。

该案原告李某是一名游戏主播。不久前,她发现一篇标题为“男子打赏数十万元被已婚女主播诈骗,女主播已被逮捕”的网文在网络传播,该文浏览量高达3.7万次。文章的标题简介图和正文首图均使用了她的直播画面截图,而文中所涉诈骗女主播与她毫无关联。随着文章的扩散,不少网友涌入李某的直播间追问事件真假,不仅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更对其正常直播工作造成极大干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网文发布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案情脉络。考虑到网络侵权案件传播快、影响范围广的特殊性,法官认为简单判决难以快速消除已扩散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从根源上化解双方矛盾。为此,法庭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王某深入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发布易引发公众误解的关联信息,已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某坦言,发布文章时只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并未意识到该行为会对李某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当场表达了悔意并愿意承担责任。

经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需在发布侵权文章的原账号上,发布向李某赔礼道歉的澄清视频,并将视频置顶7天,确保覆盖原文章的传播范围;同时,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调解义务,李某的直播间也恢复了往日的正常秩序。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该案开展普法宣传。法官表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当言论在网络上的传播具有裂变式特点,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广大网民和自媒体从业者应当恪守公序良俗、严守法律底线,做到谨言慎行、文明发声。

(内乡县人民法院 郭贝 聂传青)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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