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刘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2019年4月,双方结算后,刘某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还款金额为4.5万元(含前期利息),承诺2020年5月底前分期还清,但未履约。2024年2月,刘某向唐某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借款4.5万元并承诺2024年底前还清。刘某到期后仍未还款,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偿还4.5万元借款。
2025年11月,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材料,重点围绕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展开核查。最终查明事实:案涉4.5万元借款,系2015年刘某唐某借款3万元本金,结合后续双方约定的合法利息累计计算得出的总额。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刘某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然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公正,毛坝法庭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经审理认为:唐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双方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约定,经审查,该计息方式及利率标准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利息转本金”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前期利率未超标。前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最终本息和不超限。即使利息转为本金,最终还款时的本息总和,也不能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金额。若前期利率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约定无效,债权人只能主张合法范围内的本息。
(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姝婷)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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