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汉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利用移动支付漏洞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6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帮助钱某使用手机办理业务时发现钱某的银行卡内有存款,且该银行卡绑定在钱某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内,赵某以办理手机业务需要接收验证码为由,用手机验证码登录的方式将钱某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到自己的手机上,对账号密码及支付密码进行修改。后赵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上钱某的支付宝账号,将钱某银行卡内的10000元现金充值到支付宝账户内,准备再转到其他账户,但因大额转账需要人脸识别未果,后赵某又以需要升级服务为由诱骗钱某进行人脸识别,从而将钱款转走,并进行提现用于日常消费。数月后,钱某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金额有误并报警,赵某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汉阴县人民法院 卓永航)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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