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邛崃市人民法院联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邛崃市公安局、邛崃市农业农村局、邛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邛崃市水务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共同监督两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执行增殖放流,投放约三万余尾鲤鱼鱼苗入南河,以修复生态环境。
案件一中,李某和向某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利用围河网、电鱼机等工具在南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捕获的野生鱼进行售卖,分别获利12000余元和5548余元。经评估,二人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达105885元。最终,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向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人还需在境内适宜河段水域增殖放流价值相等的鱼苗,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二中,杨某和周某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使用渔船、电瓶等工具在邛崃市羊安街道斜江河段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十余次,分别获利8000余元和13000余元。二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损害,评估损失达226915元。最终,杨某和周某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需增殖放流相应价值的鱼苗及公开赔礼道歉。
邛崃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造成渔业资源受损,还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介绍,下一步,邛崃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关注生态领域保护,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严惩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为生物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邛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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