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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起纠纷 法院明辨定责任

2026-01-04 11:33:23   

2025年12月30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厘清“阴阳合同”下的责任主体,为类似商事纠纷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原告孙某、李某与被告赵某先行签订私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股权出让给赵某,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各方另行签订协议,将股权受让方登记为甲公司、乙公司。被告王某作为两公司股东,已向原告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3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王某、甲公司等五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工商登记备案合同系为办理手续签订的“阳合同”,属通谋虚伪行为,不具有实质约束力;而私下签订的“阴合同”反映真实交易意图,合法有效。同时,工商登记仅为股权变动的公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不能仅凭登记信息否定实际履行情况。结合王某作为两公司股东支付款项的履约行为,赵某作为实际受让方、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登记受让方,均与案涉股权存在实质关联,应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甲公司、乙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

(汉阴县人民法院 刘家豪)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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