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某服饰公司务工,被拖欠劳务工资6000元。2024年7月,双方约定分期支付,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但公司剩余3000元一直未履行。李某遂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支付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元。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
支付令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某服饰公司无实际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曾某名下除一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及一份“两全保险”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提取了曾某保险的现金价值1754元发放给李某,剩余1246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李某家庭生活困难,需赡养老人、抚养两名子女,且丈夫因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本人无收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李某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请求救助1246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务工资引发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因权利无法实现而导致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八)项所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救助,以解其燃眉之急。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李某司法救助金1246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 彭玉罗)
(责编:张若涵)

010-65363526
rmzk001@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