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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转账70余万元 法院判令撤销

2026-01-07 17:26:50   

近年来,恶意“逃废债”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近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典型案例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离婚后无偿向前妻转让财产的行为。

2021年12月,蒋某某与配偶兰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兰某抚养,双方共有房屋(设有抵押登记)归兰某所有,蒋某某需按月支付生活费,并声明“无共同债务”。2022年4月,房屋解除抵押后过户至兰某名下。

然而,早在2021年1月,蒋某某受某科技公司委托,向债权人宾某采购货物。蒋某某收到某科技公司支付款项后,未向宾某付款,仅出具50万元借条。2022年4月,宾某起诉追讨欠款,执行过程中发现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实,蒋某某与兰某离婚后仍多次向兰某大额转账。宾某认为蒋某某有明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兰某的约定及离婚后转账行为。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分得房屋的同时也负担了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且该房屋在分割时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房屋主要保障兰某母女居住,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案涉房屋的处分明显不合理,故蒋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兰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同时,《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时无共同债权债务,蒋某某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后仍向原配偶兰某单向转账高达70万余元,与离婚协议的内容相矛盾,且兰某抗辩蒋某某转账系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蒋某某向兰某的转账中合理扣除抚养费后其余款项应当视为蒋某某无偿转让财产,故判令撤销蒋某某在离婚后向兰某的转账行为。一审宣判后,宾某、兰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系债务人离婚放弃房屋所有权和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典型案例。离婚协议是集身份、财产等关系的复合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离婚财产分割要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等因素,不宜简单以分割财产多寡判定分配是否合理。

该案综合考虑配偶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付出、房屋存在按揭情况,认定离婚协议中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属一方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做到了情与法的辩证统一。同时,当事人主张大额转账系信用卡套现,法院认定其属违法行为且系无偿转让财产予以撤销,亮明了打击信用卡套现和恶意“逃债”行为的司法态度。该案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对弘扬社会伦理道德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正向作用。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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