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分别判处何某某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2022年2月25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出资进购假冒的多款知名注册商标卷烟制品5万余条,购买价格达390余万元,其中对应真品卷烟市场价格为660余万元。随后,何某某组织倪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分别承担接货、运输、保管、配送、销售、记账等环节工作,并通过某园区及某食品城的三家烟酒铺对外销售。因该案犯罪人数众多、账目混乱,且存在真假混卖、使用代号隐藏交易内容、退货等情形,致使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
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出资购进假冒卷烟制品的数量、购价及其对应真品卷烟市场价格,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销售数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多种证据,认定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具有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环节繁多等特点。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充分彰显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对警示烟草行业从业人员依法规范经营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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