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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参与定损,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吗?

2026-05-26 12:04:22   

2022年11月,薛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路肩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车辆负全责,薛某因维修时间等问题自行将车辆拖至维修厂维修。后薛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自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仅就造成的路肩毁损和花池挡墙损坏进行赔偿,对自行产生的维修费用拒绝赔偿。

薛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旬阳市人民法院蜀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自行修理所产生的维修费。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被保险车辆未经定损,现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认为维修清单认定数额过高,损失初勘预算书只有项目没有具体明细,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薛某之间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事故发生后,薛某已及时报案,法院对事故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薛某对车辆损失自行进行维修,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实际支出维修费用6万多元。另外,在举证期限内,保险公司对原告自行维修清单数额认定过高并未提出证据,且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薛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勘验现场、核定损失是保险公司确定实际损失金额后进行赔付的主要依据。如果车主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自行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合理限度,容易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及时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准确评估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而交警部门会通过专业的事故调查流程来固定证据,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保险理赔提供重要依据。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责任无法查清,保险公司难以准确判断风险与赔付责任,便会选择拒赔。

(旬阳市人民法院 晁晶晶)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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