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动画IP能否被擅自用于商业经营?未经授权使用动画电影名称、角色名称及美术作品开设主题酒店,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知名动画IP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酒店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吉某工作室系一家知名动画制作企业,于多年前创作完成并首次公映两部知名动画电影,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两部影片引进后,在中国具有较高票房,同时斩获多项国际顶级荣誉。影片名称及核心角色名称已与吉某工作室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
原告吉某工作室诉称,被告某酒店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装饰、玩偶陈列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形象,在店招、线上平台使用吉某工作室所创作的知名电影及角色名称,以主题客房形式对外经营并宣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则辩称“龙猫”为通用名称,涉案酒店装饰物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工作室涉案的电影名称及角色名称,经长期广泛传播与商业开发,已与权利人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辨识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服务名称,依法应予以保护。某酒店作为住宿服务经营者,在明知涉案IP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在经营活动中全面使用涉案电影及角色名称,刻意引导相关公众将其服务与吉某工作室建立关联,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本质上属于“搭便车”“傍名牌”的仿冒混淆行为,抢占了权利人的商业机会与竞争优势,扰乱了文化市场与酒店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该酒店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内通过装饰装修、玩偶陈列等方式,复制、公开展示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吉某工作室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被告提出的被诉侵权物品均采购自电商平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法院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有严格的法定适用边界,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作品流通环节中,销售者等主体实施的作品发行行为,立法初衷在于保护交易链条中无过错的终端销售者,平衡权利人保护与市场交易安全。而本案中,被告并非单纯的侵权商品销售者,其核心侵权行为是在经营场所内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复制、公开展示,该两项行为属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无论侵权载体的采购来源如何,均已构成对专有权利的直接侵害,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复制权、展览权的侵权认定。
【法官说法】
动画IP是动画产业的核心无形资产与新型生产要素,是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随着知名IP的商业价值持续凸显,商业经营中攀附他人IP商誉、“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遵循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对恶意攀附知名IP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在此特别提醒从业者们,在开展主题经营、使用各类文创元素时,应当先行核查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切勿抱有“搭便车”的侥幸心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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