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围绕“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主题以案释法,明晰市场竞争法律红线,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以司法力量规范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本次发布案例分别聚焦招投标、培训留学服务两大高发领域,厘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亮明“竞争应有序、侵权必有责”的司法立场。
案例一:某能源科技公司与某石油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年4月,西南某公司发布招标项目公告,项目估算金额6284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项目经理等核心技术人员须为本单位自有人员。某能源科技公司参与投标,按要求提交项目经理王某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等材料,并缴纳2万元投标保证金。同期,某石油技术公司也参与该项目投标。该公司委托人员在未告知具体项目用途的情况下,向王某借用身份证、职称证书,在王某不知情时,将其列为己方投标项目经理,却无法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招标人后续核查发现两公司投标项目经理为同一人,认定某能源科技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失信行为,作出扣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惩戒。该公司提出异议并发函维权,招标中心表示需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他人擅自使用资质事实,方可撤销惩戒、退还保证金,该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对方构成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
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串通投标成立的核心要件,是投标人之间存在主观合意与串通行为。本案中,石油技术公司系单方擅自使用他人员工资质,双方不存在串通合意,不构成串通投标,但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擅自攫取交易机会,造成原告被惩戒、投标权益受损,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案涉招标项目已完结,侵权行为停止;投标保证金可凭生效裁判向招标方申请退还,不属于本案直接损失,原告亦未举证其他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厘清串通投标与单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明确投标人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虚构劳动关系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对提交人员资质材料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裁判同时细化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认定规则,强调赔偿应当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依据,避免损失认定随意扩大,引导招投标经营主体恪守诚信底线。
案例二:佛山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佛山某公司运营的选校网站、小程序,对海外院校信息进行人工筛选、翻译、归类编排,其“院校资讯”版块、“专业库”页面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在留学服务行业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四川某公司运营留学查校小程序,其板块内容与前述“专业库”在信息、编排逻辑、版式高度近似。佛山某公司起诉主张对方侵害著作权,同时认为其小程序相关板块造成市场混淆,并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实施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业库”属于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川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小程序使用实质性相似内容,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商业诋毁、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该案明确,认定商业诋毁需证明行为人传播虚假误导信息,且该行为直接造成经营者商誉受损;市场混淆类不正当竞争,则要求权利客体具备较高知名度,被控内容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裁判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划定留学服务行业知识产权合规边界,督促从业者以合法方式开展信息服务,防范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
据介绍,下一步,锦江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依托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发布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规范作用,持续维护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护航营商环境建设。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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