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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 推动检察职能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李翔    2026-04-10 16:13:18    陕西网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基层治理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工作要求,立足“四大检察”职能,通过全面、协调、融合履职,积极探索“源头治理、轻罪治理、重点治理、监督治理”四治并举的工作方法,推动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社会“前伸后延”。这一实践有效服务了合阳县建设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基层改革试验地、社会治理样板县(“一区一地一县”)的战略目标,为检察机关深度融入并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实践检视:基层检察院综合履职助推治理现代化的探索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立足“四大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优势,创新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一)依法履职,推动源头治理。深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线下进驻综治中心、线上进入城乡社区”的“双进”工作,打造“检心为民”一站式检察服务品牌。坚持信访矛盾高效率处置化解,各业务条线办案人员与控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接访、预约接访、下访回访,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首访环节。坚持检察“说事”制度,在将检察服务触角延伸至乡村、社区的同时,积极探索“反向”延伸,设立说事室,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多方面、多领域、多维度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二)融合履职,强化司法保障。完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成立了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综合履职办案团队,打破职能壁垒,实现一体办案。刑事检察注重释法说理,多措并举维护基层安全稳定。民事行政检察注重前端化解,做到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真解决、快办理。检察人员主动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执法监督活动19次。公益诉讼检察注重源头预防,运用诉前磋商、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实现了“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

(三)精准履职,深化监督治理。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作用,严格把握“问题找准、说理到位、建议可行、持续跟进”标准,聚焦社会治理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加强对类案、典型案件的分析研究,以法律监督报告、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形式为党委、政府提供基层治理检察智慧和治理方案。推动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体系,细化指标、强化监督,共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回复36次,切实增强监督刚性。

(四)创新履职,促进轻罪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的突出作用,全面落实最高检疑难复杂案件“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对拟不起诉刑事案件全部组织听证,典型案件扩大听证范围。优化群众实质性参与检察听证机制,邀请多方参与存在治理隐患案件的协调,帮助群众建立对司法认可、法治认同,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化解社会矛盾。

(五)协调履职,健全联动机制。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抓手,积极争取民政等职能部门、妇联团委等社团组织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深化“府检协作”,加强与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10余部门的常态化协作,运用大数据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综合运用联合制文、定期座谈、专项行动等方式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二、现实困境: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面临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治理中不断出现新矛盾、新问题,面临很多堵点难点,受限于认知水平、业务能力、协调配合等因素,检察机关在参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

(一)履职理念存在偏差,自觉参与意识不足。由于基层社会治理涉及工作内容复杂,部分检察干警囿于业务性质、工作理念等因素,对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功能和方式把握还不够精准,精力多集中于个案办理,系统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不强、创新意识不足。加之基层检察院普遍缺乏像法庭、派出所那样的派出机构,专门从事基层矛盾调处和治理的力量相对薄弱,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在基层的全面渗透。

(二)新型犯罪复杂多元,主动履职能力不强。基层治理的重点在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近年来,基层安全稳定面临的挑战已从盗抢赌等传统犯罪问题转向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诈骗、危险驾驶等新型复杂形态。部分检察人员履职中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现象,对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研究不够,针对措施不强,导致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脱节。

(三)监督介入时机受限,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民事、行政监督在实践中多具有被动性,对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多具有事后性,导致监督介入时常面临“为时过早”或“为时已晚”的两难困境,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中的作用发挥受到一定限制。

(四)协同联动机制不畅,多元共治合力欠缺。尽管多元共治格局逐步形成,但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较大,且各部门在发挥各自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上力度不同,在实现数据融合共享、行动协调上还存在诸多困难,时常面临梗阻,“各自为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治理的整体效能。

三、路径优化:检察机关深化履职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建议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基层检察院应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检察服务向基层延伸,做深做实做细检察环节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助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一)强化法治意识,更新治理理念。落实好政治责任,把“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敢于监督、精准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等新时代检察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各环节,落实在基层治理各方面。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前端治理效能,将依法推进基层治理作为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延伸目标,树立自发自觉、积极主动的检察治理观,以案件为纽带参与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以监督促进治理效能提升。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从人民群众最盼、最急、最关心的事情抓起,着力解决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人财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打通检察服务“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强化大局意识,融入治理体系。紧贴主动融入党领导下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治罪治理有机结合。持续深化“12309”检察“双进”工作,健全控告申诉检察机制,落实“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要求。积极发挥前端化解作用,建立多方参与协调机制,加强与政法单位、基层乡镇协调联动,与村(社区)组织有效衔接,主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索以流动“12309”检察服务站形式,加强与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及镇村综治中心等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配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三)强化担当意识,提升治理质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执法各环节监督,精准提出检察建议,确保在参与基层综合治理中依法规范严格。推动法律监督触角向乡镇社区延伸,开展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以“我管”促“都管”,树立系统观念,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隐患、制度漏洞以及其他妨碍社会治理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实现“由案到治”的高质效履职。持续深化检察改革,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以轻罪治理体系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公开听证等为抓手,探索基层检察机关融入系统治理新途径。

(四)强化创新意识,优化治理模式。提升检察干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治理顽症难题的能力,引导干警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既注重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数据化、专业化,更注重社会治理科学化、精细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线上线下、多元便捷的检察服务。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接县镇综治中心,实现监督线索在线受理、办案数据在线共享、检察产品线上展示,为群众提供同质化、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紧扣履职重点开展普法教育,借助新媒体平台,有效扩大法治宣传影响力。持续优化提升“法治先锋”品牌,建强普法小分队、法治先锋岗等前沿服务力量,发挥法律咨询、矛盾调解等职能,提升检察服务质效,激发社会治理内生动力。

(五)强化协作意识,共建治理格局。基层治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质效必须全社会参与、各部门联动,多方参与配合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检察机关应更加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提升检察服务能力,全力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加强内部配合,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司法救助、平安建设等各方面的联动作用,在受理、移送、办案各个环节做好矛盾风险的排查、评估,做好诉前化解。将检察服务后延,做好案件办理特别是控告申诉、司法救助、民事监督回访,做到案结事了。在依法履职基础上,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共用,推动源头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形成协作高效的工作格局,让治理成果更多更好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作者系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来源:调研与决策 

(责编: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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