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日前,《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至此,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电子烟行业将迎来哪些变化?麻辣姐采访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
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将被禁止销售
此次出台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最突出的特点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以往,电子烟因其口味多样、购买难度低而吸引了不少年轻人尝试。特别是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
因此,《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不应使产品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除了雾化物不得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对电子烟烟具也有相关要求。新国标强调,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同时,电子烟烟具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并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那么,新国标下,电子烟里能添加什么成份?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雾化物中烟碱浓度不高于20mg/g,烟碱总含量不应高于200mg。
新国标还公布了电子烟添加剂的“白名单”。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新国标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过渡期到9月30日结束,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于6月15日上线
去年11月1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提出设置过渡期。
“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同时,按照新国标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过渡期内,各类投资者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新建、扩大生产能力,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上述负责人说。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过渡期结束后,将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实施全流程监管。
在质量管理方面,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在销售渠道管理方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
据介绍,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于6月15日正式上线。即日起,取得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应逐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具体而言,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通过平台,将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零售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通过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此外,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也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等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前置审查。
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自动售卖机
“接下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说。
具体而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一方面,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另一方面,合力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提醒,若老百姓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政府网站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布电子烟相关许可证管理、技术审评、产品追溯等有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鉴别检测、产品包装等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同时,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警语标识、税收、寄递、入境携带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