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覃某以其儿子生病住院为由向魏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同年6月8日之前一次还清欠款。但是,还款期限已满,覃某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迟迟不还款。无奈之下,魏某一纸诉状将覃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电话、联系村委会、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均未联系上覃某,最后以魏某的微信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给覃某。在即将开庭之际,一直未现身的覃某突然主动致电。原本根据原告举证的相关材料,认定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但经被告举证,2万元中包含一开始借款所支付的保证金4千元,该保证金可以用于抵偿借款,实际上自己只用还1.6万元。
法庭联系原告,原告称确有此事,并同意调解处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覃某偿还魏某偿还1.6万元。(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杨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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