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邹某与葛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葛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邹某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葛某并未按约向邹某结清本息。2019年2月,葛某再次向邹某提出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邹某多次催促葛某还款,但葛某仍旧未按约向邹某履行还款义务,邹某遂将葛某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发现双方当事人为朋友关系,且友谊深厚,具有良好的调解情感基础。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均表现出调解意愿,且对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但是对借款的利息和还款的周期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及时介入,积极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分别站在原被告的角度,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
最终,双方就调解意见达成一致:被告当庭履行部分案件款,后续款项约定分期给付。双方握手言和。(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胡开明 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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