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贺某在工地上从事建筑劳务,某公司让贺某负责工地运沙工作。因冬天无法入水过河,贺某便喊来挖掘机师傅运沙,而自己站在挖机铲斗里为司机指路。其间,贺某突然从挖机铲斗里滑落摔伤,造成肋骨骨折、胸部损伤等结果,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伤残十级,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的结论。贺某出院后,因无法就赔偿问题与公司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2025年4月,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首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了解贺某干活受伤的经过。公司方认为公司一开始是让贺某父亲承担运沙工作,不是让贺某来运沙的,贺某来运沙的情况公司并不知情。此外,贺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自知站在挖机铲斗里的危险性,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于受伤承担大部分责任。考虑到贺某受伤且年龄较大的事实,也为了节省双方的诉讼时间以及成本,承办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化解矛盾纠纷,既明确贺某自身站在挖机铲斗中的责任,也向公司释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关系,平日里关系较好,劝说双方都放下成见、各退一步。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当庭向贺某赔付2万元,剩余的45000元在年底前支付。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应当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者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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