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使用推土机对其承租的42.63亩土地进行挖掘,形成深坑并蓄水为鱼塘。经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该行为导致其中37.82亩水浇地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土壤耕作层被严重破坏,丧失原有种植功能。2020年5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生效,被告人未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承租土地原为农用地,其未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将耕地改造为鱼塘,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其非法占用耕地37.82亩,且经鉴定该地块已丧失耕作能力,符合“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定罪标准。
【以案说法】
土地承租人须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行为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切莫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如需改变农用地用途,需注意以下三点:农用地用途变更须依法审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途转换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即使土地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亦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
“改变用途”的认定标准:将耕地挖塘养鱼、堆放废弃物或进行非农建设等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耕地毁坏”的司法认定:除物理性破坏外,造成土壤肥力下降、耕作层丧失等导致无法恢复耕种条件的,均构成“大量毁坏”。(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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