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装饰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00888元,由该公司为李某装修其位于蒿坪镇硒谷丽苑的房屋。后因为增加工程量,双方又约定增加装修款24046元。2021年2月底,装修公司向李某交付房屋,但李某一直拖欠20000元尾款拒绝支付,多次沟通无果,装修公司将李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装修款2万元。
2025年7月,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李某了解案件情况。起初李某态度坚决称装修公司给其装修的房屋不合格,且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多处工程不达标才拖欠装修尾款,并提供了房屋装修相关照片。随即,承办法官与装修公司联系,询问房屋装修不合格情况是否属实。装修公司称确实有返工情况,但李某提出后已解决,认为李某就是故意拖欠装修款。
承办法官见双方各执一词,于是组织去房屋现场查看情况。经查看,房屋确实有返工的情况,也存在部分装修未达到之前双方约定标准的情况。但考虑到双方虽有分歧,但争议已不像之前那么大,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明理释法。对李某,承办法官结合现场查看的情况,指出房屋虽有部分装修未达约定标准,但装修公司已进行返工,且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完全拒付尾款并不合理。对装修公司强调: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标准,部分工程未达标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对部分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了返工,但仍有未达成约定标准的情况存在,需采取相应措施。
经过多轮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某支付尾款17000元。装修公司提供李某一扇橱柜门,李某自行安装。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装修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紫阳县人民法院 张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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