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与政治基础,其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但由于其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固有特征,腐败问题仍处于易发多发阶段,其中“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利益输送等系统性风险尤为突出。2026年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全面性、严格性规范,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破解廉洁从业深层次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思想根基与行动导向。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的决策随意、投资冒进、数据失真、片面追求规模速度等问题,其根源往往在于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出现偏差。树立并践行“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正确政绩观,是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路径。新《规定》在总则中明确将“践行正确政绩观”纳入廉洁从业的正面规范,强调要推动企业聚焦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这深刻揭示了廉洁从业与正确政绩观的内在统一性:廉洁是履职底线,正确政绩观是发展方向,二者共同构成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完整行为规范与价值指引。
国有企业基层单位作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沿阵地与利润中心,其“一把手”权力相对集中,自主决策空间较大,面临的廉洁风险与政绩冲动更为直接和具体。然而,实践中对基层“一把手”的监督常面临“上级监督鞭长莫及、同级监督碍于情面、下级监督难以触及”的困境。因此,如何以新《规定》为行为准绳,以正确政绩观为价值标尺,将监督效能有效传导至基层“一把手”,已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亟须破解的关键课题。
一、构建监督基层“一把手”的双重标尺
有效的监督必须目标清晰、依据明确。新《规定》与正确政绩观共同构成了监督基层“一把手”履职行为的双重标尺,为识别风险、评判是非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
一是明确权力运行的“负面清单”与行为禁区。新《规定》相较于既往版本,在适用主体、禁止性行为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与细化,为基层“一把手”监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与制度工具。其一,实现适用范围的精准覆盖。新《规定》明确其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实际控制企业的领导人员,特别是“由上级党组织管理或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这确保了基层重要子公司负责人、关键岗位高管等“关键少数”全面纳入监督范畴,实现了监督对象的无死角覆盖。其二,对行为规范的清单化管理。新《规定》采用“禁止……不准有下列行为”的表述体例,系统列出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等五大类禁止性行为。这实质上形成了一份可直接对照核查的负面清单。例如,针对基层常见的投资决策、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明确禁止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利用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等行为。针对新型隐性腐败,明确禁止通过隐名持股、代持股权、虚假贸易、民间借贷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其三,对政绩观偏差的针对性纠治。新《规定》第十条专门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具体列举了包括突破合理负债水平过度融资、偏离主责主业盲目多元化扩张等行为。这直接呼应了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为识别和纠正“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二是校准履职行为的价值取向与实践标准。正确的政绩观从根本上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核心问题。监督基层“一把手”,必须以其决策与业绩是否契合正确政绩观为重要衡量维度。其一,从政治维度来看,政绩是否服务于“国之大者”,是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否自觉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这是检验“为谁干事”的首要标准。其二,从实践维度来看,是否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是否聚焦主责主业与高质量发展,是否追求实实在在、没有水分、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的业绩,是否注重科技创新与长远基础能力培育,这是评判“干什么事”的核心尺度。从方法维度来看,是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否深入调查研究、真抓实干,是否存在“包装式落实”“选择性执行”,是否既注重显绩也注重潜绩,这是考察“怎么干事”的作风体现。其三,从价值维度来看,是否坚持发展为了人民,是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否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是政绩创造的最终归宿。将新《规定》的“行为禁令”与正确政绩观的“价值导向”有机结合,能够构建起对基层“一把手”“行为合规性”与“动机正当性”、“过程规范性”与“结果实效性”相统一的全方位监督框架。
二、基层“一把手”监督面临着现实困境
尽管制度标尺日益清晰,但在基层具体实践中,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仍面临多重现实挑战。
一是权力集中与监督制衡的结构性矛盾。基层“一把手”往往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建议权于一身,在“三重一大”事项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同级班子成员可能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心理,纪检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客观上受到一定制约。
二是信息不对称与监督穿透力不足。基层单位业务链条长、专业性强,上级监督部门与基层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壁垒。“一把手”可能通过控制信息上报渠道,使上级难以掌握全面真实情况。传统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为主的监督方式,易浮于表面,难以触及深层次、隐蔽性问题。
三是政绩冲动与制度约束的动态博弈。在绩效考核压力与区域发展竞争背景下,部分基层“一把手”易产生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短期显绩轻长期潜绩的倾向。当这种政绩冲动与个人晋升、利益关联相结合时,便可能突破制度底线,导致违规决策、数据造假、虚假贸易等问题。
四是“四风”问题与腐败行为交织渗透。“一把手”的作风问题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违规接受宴请、收送礼品礼金等“四风”问题,可能掩盖着更为复杂的利益输送与权钱交易。在基层场域,这种“风腐一体”的特征可能更为隐蔽,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增大。
五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督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许多基层企业属于混合所有制,股权结构多元,利益诉求多样。如何在尊重公司治理规则、保障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监督的精准性、合规性与艺术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以深化监督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破解上述难题,需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着力构建多维联动、立体覆盖、精准高效的监督体系。
一是健全责任体系,推动“四责协同”落地见效。监督效能提升,首要在于责任明晰、协同发力。必须推动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其一,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基层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将贯彻落实新《规定》和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从决策源头规范“一把手”用权行为。其二,强化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一把手”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带头学习遵守新《规定》,带头践行正确政绩观,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责述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聚焦纪委监督专责。基层纪委要坚守职责定位,协助党委推进监督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常态化监督清单,健全并动态更新廉政档案与廉洁风险点台账。其三,落实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分管领域内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一把手”决策主动提出意见建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报告,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
二是实施精准监督,突出政治监督与政绩观考察。提升监督针对性,需聚焦“政治表现”与“政绩观”两个关键进行精准研判。其一,在深化政治监督方面,要紧盯“一把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考察其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将新《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确保令行禁止。其二,在嵌入政绩观考察评价方面,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等环节,专门设置政绩观评价内容。不仅要考核经济指标,更要综合评价发展质量、主业集中度、创新投入、风险防控、职工满意度等,精准识别“乱决策、乱投资、数据造假、新官不理旧账”等政绩观偏差问题。建立健全重大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是创新监督方法,提升监督穿透力与实效性。积极运用多种手段,打破信息壁垒,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其一,推行驻点监督与下沉调研。借鉴巡视巡察经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或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可组建专项工作组,深入基层单位开展驻点监督,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核实情况、督促整改等方式进行深度“体检”。同时,常态化开展“下沉式”调研,深入项目现场、生产一线,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掌握真实情况。其二,强化“纪巡审”联动与数据赋能。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的统筹衔接、贯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成果互用、整改共促。积极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搭建智慧监督平台,对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等关键领域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智能分析,自动预警异常交易与潜在廉洁风险,推动监督从“人工为主”向“智慧赋能”转变。其三,坚持风腐同查同治。在查处腐败案件时,注重深挖细查背后的“四风”问题根源;在纠治“四风”问题时,注意发现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线索,坚决斩断由风及腐的链条。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外”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防范“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等隐性、新型腐败。
四是培育廉洁文化,筑牢思想根基与群众基础。监督的最高境界在于自我约束,这离不开良好政治生态与文化氛围的滋养,重点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升质效。其一,加强常态化廉洁教育与警示教育。将新《规定》和正确政绩观教育作为“一把手”及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运用案例剖析、情景模拟、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分层分类的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震慑力。其二,推进清廉单元建设与弘扬实干文化。深入开展“清廉部室”“清廉项目”等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大力倡导求真务实、担当作为的优良作风,树立“以实绩论英雄”的鲜明导向,使廉洁从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内化为价值追求、外化为行动自觉。其三,拓宽并规范群众监督渠道。探索选聘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建立健全监督员考核评价体系,激活基层监督的“神经末梢”。完善信访举报受理、核查、反馈机制,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形成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良好局面。
新《规定》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共同构成了新时代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基层“一把手”履职行为的“规”与“矩”,是保障其行稳致远的“导航仪”与“稳定器”。深化基层“一把手”监督,是一项关乎国有企业肌体健康与长远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刻认识到,严格监督是为了保障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严管厚爱是对干部最大的负责与保护。要以新《规定》的刚性约束划清行为底线,以正确政绩观的科学指引把稳前进方向,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创新监督机制、深化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监督体系。最终,推动各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真正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切实肩负起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时代使命,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优异业绩。
(作者为国家能源集团泰州发电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人民周刊》2026年第8期)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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