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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惩治“虚假政绩”

董咏梅    2026-05-22 14:42:00    《人民周刊》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研判经济态势、进行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和企业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治理、进行选择规划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把“弄虚作假”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整治,为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当前,我国已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高质量发展成为首要任务,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提出更高要求。然而,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形成矛盾的是,个别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统计造假的行为。个别地方直接明示、暗示下级单位或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个别部门层层分解数据指标,强制要求基层或企业按“配额”虚假填报数据,甚至冒用企业名义填报;个别地方对地方债务风险、生态环境保护、民生领域短板等负面数据瞒报、漏报,或者对高质量发展相关指标选择性统计,“粉饰成绩”,等等。

一、统计造假的根源剖析

统计造假屡禁不止,是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体制机制、监督缺位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一是政绩观有偏差。这是统计造假最根本、最顽固的思想根源。一些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认为统计数据好看就是“实绩”,未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错误政绩观的影响下,为了彰显成绩或在横向对比中胜出,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为了掩盖发展中的短板问题或逃避追责,对负面数据瞒报、漏报;为了即期见效的“显绩”,不愿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

二是法治意识仍薄弱。中央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并明确了有关部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但个别领导干部对相关法律法规仍缺乏系统深入了解,没有形成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办事的习惯,进而违法违规统计造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因了解不详细,对上报数据不重视,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容易被“指使”虚假填报。

三是统计管理需加强。国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地方统计机构接受上级统计机构与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一方面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部门指导,一方面在人、财、物等方面主要隶属于同级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在财政经费、考核评估、干部提拔等方面的管理,且统计工作很多要依靠地方部门和基层的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因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不足,容易受地方行政干预,影响统计整体效能和权威性。

四是执法监督不到位。尽管防治统计造假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但在实践中,统计执法仍面临“宽松软”的困境,对造假行为监督查处力度不足。面对日益多样化、技术化、隐蔽化以及隐形变异的造假手段,传统方式方法执法的穿透力仍然不足。同时,问责机制不健全,对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追究不到位,有的往往只是诫勉谈话或行政记过,违法成本远低于造假收益,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对参与统计造假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与本地经济发展休戚相关的大企业,为了不影响本地发展,处罚力度较低,缺乏威慑力。此外,统计造假的案例通报和执法结果的处理,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均比较低,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五是考核机制待完善。考核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考核和评估,了解工作实绩,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有效地促进了各级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在干部考核中,统计数据是考核排名的量化指标之一,是评价干部能力、影响升迁去留的重要依据;在政策扶持、项目申报、财政分配中,统计数据直接关联地方经济利益、资源倾斜与资金拨付;在区域横向对比、上级部门考评中,排名关乎地方形象、集体荣誉。多重利益叠加,个别领导干部不惜授意统计造假来提升“工作实绩”,以争取名次、谋取利益。

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的路径举措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系统发力,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构建科学系统治理体系,从根源上铲除造假土壤,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筑牢思想根基,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发展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聚焦问题抓整改、健全机制堵漏洞,坚决纠治“数字政绩”“虚假政绩”,把精力用到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上,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以法治思维营造良好氛围。把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切实强化法治思维,提升学法用法能力,自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统计工作。要深化统计普法宣传,面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法规,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愿意听、听得进的语言,推动依法统计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自觉抵制违规操作,依法依规进行统计填报,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法治氛围。

三是完善管理体制,以统计独立性保障工作开展。强化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在财政经费、考核评估、干部提拔等方面增加垂直管理因素,弱化其对同级政府的依赖,从而减少同级政府的行政干预,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统计支持。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统计信息化、智能化,综合运用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更多采用直填直报调查方式,规范统计台账、数据采集、审核上报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层层干预的可能性。

四是强化跟踪问效,以全方位监督形成治理合力。紧盯“关键少数”和关键领域,发挥统计督察利剑作用,综合运用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督察“回头看”等方式,严肃查处统计造假行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深化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联动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统计数据、执法结果,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自觉接受群众、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统计监督,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五是优化考核评价,以鲜明导向提振发展志气。以正确政绩观为导向,不断完善考核体系,坚决破除“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惯性思维,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岗位的差异,既看即期见效的“显绩”,又看打基础、利长远的“隐绩”,淡化经济统计数据权重,构建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指标,推动领导干部从“比增速”向“比质量、比效益、比民生”转变。切实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把基层干部从繁复考核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精力用到干实事上。树立实干用人导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让重实干、求实效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形成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的必然要求。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多措并举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更好发挥统计服务党委政府、服务地方发展、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作用,不贪一时之功,不图一时之名,锐意进取、真抓实干,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为实现“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为河南省地质局地灾中心统计师)

 

(《人民周刊》2026年第8期)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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