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未参保职工工伤赔偿的纠纷案件中,通过高效的调解工作,成功找准争议焦点并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实现了当庭履行。
2024年1月,朱某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左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折及左足楔骨骨折。随后,朱某向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崇州人社局正式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同时,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将其伤残情况鉴定为十级伤残。
基于上述认定结果,朱某作为申请人,以该超市为被申请人,向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超市支付包括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医疗费在内的多项费用。2024年9月,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超市需向朱某支付相关费用。然而,超市对此裁决不服,并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
崇州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但双方在工伤待遇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积极介入,一方面向超市详细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受伤职工朱某进行情绪安抚。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调解书中,明确了双方的调解内容。超市在调解书出具当天即履行了全部赔偿款项,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崇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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