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基于双方约定及劳动者在履职期间的诚信忠实义务,法院判决劳动者李某向A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据悉,A服装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3日,主营业务涵盖服装鞋帽、日用品和针织纺品的销售与生产。自2018年10月21日起,李某与A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担任服装销售岗位,工作区域覆盖四川省内外。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李某承诺在职期间不得组织、参加或计划参与任何与A服装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活动,且其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保密费用。若违反上述协议条款,李某需向A服装公司赔偿50万元。
然而,2022年7月8日,李某却以B服装公司联系人的身份参与了兰州市某中学的年度校服采购项目竞标并成功中标,中标金额为470元/套,涉及约300名学生的校服供应。B服装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其经营范围与A服装公司高度相似,均包括服装制造和校服销售业务。
针对李某的违约行为,A服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过审理,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仅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作出规定,但劳动者在职期间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因此,A服装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保密协议》中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条款合法有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职期间在其负责的业务区域内为与A服装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B服装公司提供投标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信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李某的行为性质、校服采购惯例及数量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李某应赔偿A服装公司损失5万元。一审判决后,A服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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