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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将数据资源法列入立法规划

本刊记者 武凤珠    2025-04-27 10:41:27    《人民周刊》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资源生产、流通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数据资源法’的议案”,并提出建议:将“数据资源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予以推进。

制定“数据资源法”的条件已趋于成熟

记者:您认为,制定“数据资源法”具有怎样的现实可行性?

汤维建: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强调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发展数据要素市场。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国家数据局的组建为推进“数据资源法”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可靠的组织保障。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数据产权、数据市场竞争与算法应用的典型案例,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共识。学术界对诸如数据来源者的权益保护、数据确权必要性、数据交易规则体系、数据流通服务生态系统建设机制、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和数据利用基本准则等重大问题展开了持续跟踪和深入研究,为推动“数据资源法”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国家数据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的若干意见》《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并颁发了《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规范文件。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等20余个省区市也通过了数据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数据资源法”的条件已趋于成熟,因此建议将其列入立法规划予以推进。

制定“数据资源法”是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必要举措

记者:请您谈一谈,制定“数据资源法”具有怎样的必要性?

汤维建:第一,作为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数据资源法”,关涉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法律。“数据二十条”为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尚无法替代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此类事项需要制定法律予以回应;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当前,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起草制订一部“数据资源法”,系统总结近年来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律以及“数据二十条”出台以来的政策实践经验,进一步落实“数据二十条”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决策部署。这也是回应数据要素市场的实践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要举措。

第二,以“数据资源法”填补规则缺口,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重在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保障问题,相对侧重静态的安全保障,缺少对动态性、高频次、多维度的数据生产、流通和利用的法律回应。其他诸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无法替代数据产权等基础性法律制度。

第三,出台“数据资源法”,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竞争的需要。自“数据二十条”出台以来,我国的数据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数据要素市场。我国需要在数据领域积极主动参与规则竞争,在立法层面加快推进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建设,率先制定“数据资源法”,彰显我国在数据法治建设中取得的先发优势。

为制定“数据资源法”提出五大建议

记者:关于制定“数据资源法”,您提出了哪些具体的建议?

汤维建:第一,关于数据资源法的总则建议。总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旨在明确制定本条例的总体目标和所依据的法律框架;二是明确数据产权的内涵,特别是“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内涵;三是数据来源者权益保护,强化个人与非个人数据来源者权益保护,促进形成更多的高质量数据集。

第二,建议规定数据产权制度。一是明确数据产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方式,以及数据产权人的权利内容;二是设置数据财产权的限制,包括数据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使用规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三是规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明确数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建议规定数据交易合同制度。一是明确数据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数据交易当事人和数据交易所、数据服务商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二是明确数据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明确数据交易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三是明确数据交易的典型合同,包括数据转让合同、数据许可使用合同、数据技术服务合同、数据中介服务合同等。

第四,建议规定公共数据开放运营制度。一是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规定公共数据的认定标准以及公共数据的类型;二是进行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细化公共数据的分类确权标准和分级管理职责;三是构建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机制,主要解决公共数据由谁运营等问题,旨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促进更多高价值公共数据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典型的如城市交通数据助力智慧城市建设、匿名化的公立医院医疗影像数据用于人工智能算法训练等。

第五,建议规定数据资源的系统保护制度。一是个人隐私保护,二是数据安全保护,三是跨境数据流通管理和保护。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数据等行为,应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人民周刊》2025年第6期)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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